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7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东都镇腾龙酒水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商业街/div> 经营者:栾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华,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东都镇腾龙酒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泰市东都镇腾龙酒水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