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1民初1412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7Y。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代理人杨茜,系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典芳,女,汉族,1991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本院在审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典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4310号、第9029209号、第90334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典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