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1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B。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我家果园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物流园**,注册号420503600418142。
经营者:唐世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我家果园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我家果园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