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云龙区城南唐御轩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云龙区城南唐御轩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云龙区城南唐御轩鞋行;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云龙区城南唐御轩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楼**。

法定代表人:付也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div>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龙区城南唐御轩鞋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淮海鞋业批发市场****。

经营者:张淑芳。

上诉人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龙区城南唐御轩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仍未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状元楼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