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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申请没收违法所得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刑申251号
案件名称251申请没收违法所得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旭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苏刑申251号 蔡旭平: 你因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以及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刑终8号刑事裁定,以你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盐城市盐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专门从事电气工程安装行业的人员,对涉案品牌有足够的认知。

你与原审被告人丁宏志购买其他品牌产品后,撕毁原商标,加贴自己打印的涉案注册商标。

你们在非施耐德公司产品上使用其商标,未得到授权。

同时,你称因为正宗施耐德品牌电气价格贵,所以就购买假冒的产品,足以证明你的主观方面系明知。

该事实有你和同案被告人丁宏志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勘验记录、扣押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

你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裁判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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