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91民初18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子祺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三路东升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T74462H。
经营者:崔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子祺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邹平子祺百货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子祺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