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4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方园百货,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荷兴工业开发区富强南路南侧清远市欧美达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大楼首层**。
经营者:叶勇华。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方园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方园百货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