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008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志友商店,住所地:英德市**********。
经营者:谭志友,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2**********。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志友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