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835号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
法定代表人:胡喜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奇步楼梯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张万工业集中区/div>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财,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棠华,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奇步楼梯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