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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双盛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7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双盛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双盛建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2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双盛建材经销部,地址山西省晋,地址山西省晋中安宁小区双盛建材经营者:师双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双盛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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