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民初93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众晖润滑油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张岭村肉联厂路口“众晖润滑油超市”。
经营者:张强。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安被告康市汉滨区众晖润滑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