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68号 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城XX栋XX室。
经营者:宋海英。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绍高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