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397号被执行人:曹宏斌,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曹宏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曹宏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397号被执行人:曹宏斌,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曹宏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曹宏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