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6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正兴百货商场,住,住所地:汶南镇步行街北首东侧心花园对面)。
经营者:鲁德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正兴百货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