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696号原告:刘军,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季育,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青石路****。
法定代表人:邵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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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军与被告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刘军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军在案件审理中以双方将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