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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与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696号
案件名称刘军与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刘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696号原告:刘军,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季育,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青石路****。

法定代表人:邵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军与被告泉州市羽若惊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刘军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军在案件审理中以双方将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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