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332号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09C102。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凤鸣,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凤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