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799号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诉讼费、案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银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栗雨湖景名城****。
经营者:王菊女,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银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