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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开河、孙福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6执66号之一
案件名称余开河、孙福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开河;孙福标;匡威(美国)有限公司;匡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开河,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荣,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福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匡威(美国)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0楼E室。

代表人:孙福标,董事长。

被执行人:匡威(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0楼E室。

代表人:孙福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开河与被执行人孙福标、匡威(美国)有限公司、匡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利益分配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福标、匡威(美国)有限公司、匡威(中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84896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20年12月7日,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尚未完全实现债权。

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余开河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余开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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