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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26执317号
案件名称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2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城投资公司)。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康城投资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保康县城关镇南关街**社会信用代码:×××548。

原法定代表人:谭忠华,当时公司总经理。

现任总经理:黄从明,男,本院依照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执他2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接受指定执行康城投资公司与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2019)鄂0626执3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应:1、停止侵犯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含有“大润发”文字的门店招牌、户外招牌,停止在店内装潢、货架卡、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文字;

2、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赔偿康城投资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00元,合计104800元;

另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原由谭忠华、张静、王俊峰、吴昌洪四人合股开办,由占股60%的谭忠华担任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后在经营业的过程中,由于经营效益不佳,于2018年6月10日该公司经会议决定股东由谭忠华、张静、王俊峰、吴昌洪四人更为吴昌洪、王俊峰、黄从明三人,张静以注册资本60万元30%的股份转让给黄从明;

谭忠华以注册资本120万元60%的股份转让给黄从明,并选举黄从明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黄从明时龄已70岁。

此后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经营业状态是每况愈下,终于2019年2月关闭停业。

同年4月,撤离租赁场所保康中央广场。

后该场所租赁给他人经营时,含有“大润发”文字的门店招牌、户外招牌,停止在店内装潢、货架卡、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文字均被拆除;

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未再使用。

本院对被执行人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法定代表人黄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

因该公司由于严重亏损,已名存实亡,故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两股东不知下落。

康城投资公司也未能提供保康中央广场超市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所以,关于康城投资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暂无法继续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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