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67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鹏辉家私,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金盆新村。
经营者:伍水中。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鹏辉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