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97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正大洗化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应天大街**银桥市场******经营者:舒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奇建(经营者舒月之夫),男,住南京市应天大街**银桥市场******。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桥市场正大洗化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银桥市场正大洗化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