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713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德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内办公楼(三)层众创空间5#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7。
法定代表人:赵德树,经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德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