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简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
法定代表人:陈世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明闽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南北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明闽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泉州明闽达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兴泰建筑木料城**仓库三自编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陈世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简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明闽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明闽达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明闽达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2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简纳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福建简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登记在晋江市,诉讼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所在辖区、有权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