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2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1994年3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沛县王苏东服装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沛县沛城金星小区**门面房。
经营者:王苏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王苏东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