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4200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伟舞舞蹈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东苑小区沿共青团南路9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98。
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伟舞舞蹈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