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83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代理人石瑞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隆得利烟酒行,经营场所:惠州市东平***************************号。
经营者郑键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隆得利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惠州市惠城区隆得利烟酒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