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247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润州区龙金烟酒店、刘金龙: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龙金烟酒店、刘金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润州区龙金烟酒店、刘金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刘金龙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2086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2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6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