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775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金秋超市。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北段**(山东省菏泽市解放大街与道碑街交叉口向南50米左右路东“金秋超市”。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金秋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云南白药”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近期经原告市场人员调查发现,被告处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在防伪标识等细节上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别,公证购买后经鉴定,系假冒产品。
被告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所诉侵权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本案应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