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0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桃溪镇家家乐超市。
经营者:唐令。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桃溪镇家家乐超市(以下简称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家家乐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七匹狼公司是一家以服装服饰产品及服装原辅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为主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厦门、上海、北京等五家营销公司和全国32省市4000多家形象统一、规范经营的营销网点。
七匹狼品牌创立于1990年,是中国男装行业开创性品牌。
1991年“七匹狼”荣获第一批“福建省著名商标”;
1994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及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企业;
1999年被授予“影响中国服装市场的十大男装品牌”称号;
2002年2月“七匹狼”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8月6日,“七匹狼”在深交所A股上市。
经多年经营,“七匹狼”品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原告系第933429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4号、第5319995号、第706063号、第3368418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销售的腰带,使用了与原告知识产权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行为未获得原告许可,系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侵权产品涉及的行业领域,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
被告的侵权行为将弱化原告与其知识产权标识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原告的商业机会,挤压原告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基于原告知识产权标识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在客观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侵权事实发生,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家家乐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531999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七匹狼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衬衫、运动衫、腰带等。
经注册商标续展,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
第16801125号“SEPTWOLVES”的注册人为原告七匹狼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运动衫、腰带、皮带(服饰用)等。
2019年12月12日,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来到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某和助理公证员姜某随同申请人王国栋,于2019年12月19日来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XX镇XX路的大型购物商场,该商场内展示的证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内乡县桃溪镇家家乐超市”。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国栋在上述经营场所用微信付款32元购买了一条含有狼形图案及SEPTWOLVES字样、带包装盒的腰带,取得了购物小票一张(小票显示商品名称为“豪狼皮带”)。
经索要,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提供发票。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的门头进行了拍照。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王某、姜某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对所购物品及票据拍摄照片后进行了封存。
公证人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申请人王国栋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19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书载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上王国栋的签名属实;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公证人员拍摄,与现场情况及所购物品相符;
所购物品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支付交易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为购买人对手机显示的交易结果截屏打印所得,与实际相符。
封存物品由原告七匹狼公司于开庭时提交本院。
经当庭拆封,封存侵权物品为一盒装皮带,腰带扣上突出使用狼形图案和“SEPTWOLVES”字母标识。
另查明,被告家家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唐令,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卷烟、日杂、百货、成衣、鞋帽零售。
本院认为:一、被告家家乐超市是否存在侵害原告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七匹狼公司系第5319995号“”、第16801125号“SEPTWOLVE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原告七匹狼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皮带,与被告家家乐超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相同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中,腰带扣上的狼形图案与原告的第5319995号“”商标高度接近,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
腰带扣上的“SEPTWOLVES”与原告的第16801125号“SEPTWOLVES”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综上,被告家家乐超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七匹狼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以及足以使皮带市场相关公众与原告七匹狼公司的皮带产品产生混淆的近似商标标识,构成对原告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七匹狼公司要求被告家家乐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七匹狼公司因证据保全公证及委托的律师出庭诉讼而支出的费用,由于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
由于原告七匹狼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家家乐超市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家家乐超市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家家乐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家家乐超市销售侵犯原告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乡县桃溪镇家家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内乡县桃溪镇家家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内乡县桃溪镇家家乐超市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