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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王云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4127号
案件名称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王云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王云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127号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1020HULLSTREET,BALTIMORE,MD21230,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ro,该公司品牌保护高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祥(曾用名王静),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与被告王云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2020年12月11日,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负担。

审 判 长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许宗写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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