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三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余泽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西路龙城工业园**厂房**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9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茂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被上诉人合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军、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娜、王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的腰部应当不包括能够实现开启和闭合功能的部分”,该认定与权利要求5自相矛盾。
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腰部的壁厚小于开闭部的壁厚,同时,专利说明书附图3和附图5中第一阀体的开闭部152的开口向下延伸进了壁厚较小的一定部分。
2.原审认定与专利权人自认的事实不符。
专利说明书附图5显示,开闭部的开口线已经延伸进入了腰部的上端,可见,专利权人自认的、专利说明书附图5所示的腰部包括能够实现开启和闭合功能的部分。
3.有悖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理解。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能够理解,腰部连接在开闭部和安装部之间并相对于开闭部收窄是其成为缓冲区的原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理解和合理预见,本专利有了收窄的腰部,无论该腰部是否包括能够实现开启和闭合功能的部分,它都能够成为缓冲区,吸收开闭部振动产生的能量。
可见,腰部包括能够实现开启和闭合功能的部分,与腰部成为缓冲区并不抵触。
4.不合乎专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腰部不承担开闭功能”,是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后,尤其是在专利无效程序之后的行政一审诉讼中,为了与无效请求证据10的凹槽相区别才提出的、超出了专利记载范围和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理解的说法。
(二)原审判决逻辑推理有误。
本专利的腰部与开闭部是不同的部分,但将“不同的部分”解释为在承担开闭功能方面必须不同,即,只要是实现开闭功能的部分就必须不是腰部,这从逻辑上来说是一种“偷换概念”,将“不同”偷换成了“是否实现开闭功能”方面的不同,将上位概念偷换成了下位概念,逻辑推理有误。
(三)原审判决认定由于证据10的凹槽37必然随着叶片一同运动,凹槽37无法作为缓冲区起到吸收振动能量的作用,该认定明显错误。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证据10的凹槽37连接在叶片26的除凹槽37外的叶片主体与基部22之间,且由于凹槽37的壁厚小于叶片主体的壁厚,在叶片主体振动能量的传递路径上形成了一个收窄部位,因此,凹槽37能够缓冲吸收从叶片主体上传来的振动能量,起到与本专利实现缓冲吸能的腰部相同的作用。
(四)原审判决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将本专利腰部的一部分理解为具有开闭功能,但其仍须有一部分不承担开闭功能,才能成为缓冲区,从而吸收振动能量,进一步降低噪音”,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腰部有一部分不承担开闭功能并不是本专利的腰部成为缓冲区的必要条件。
(五)原审判决认定“证据10中的凹槽37显然均为实现开闭功能的部分,不存在不承担开闭功能的缓冲区。
同时,即使证据10的阀元件具有降噪的效果,但是该效果并非由缓冲吸能区域所带来”,并因此认定凹槽37不相当于本专利腰部,该认定有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六)本专利明显不属于撰写瑕疵问题,本专利并没有记载“腰部须包括不开闭的部分才能缓冲吸能”这一“发明点”,说明书通篇也没有涉及到腰部是否开口,更未提及腰部是否须包括不承担开闭功能的部分才能实现缓冲吸能降噪。
事实上,直到行政诉讼原审阶段,“腰部必须包括不开闭的部分才能缓冲吸能”也没有被专利权人明确地当成其“发明点”提出过。
并且,专利权人关于“腰部不承担开闭功能”或“开闭瓣不会延伸到腰部”的观点也是混杂于“腰部具有一定的长度”等等多个含糊不清的说法当中。
(七)按照开口情况的不同,符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的腰部实际包含了如下三种形式:1)腰部没有开口部分(不承担开闭功能)、2)腰部的一部分不开口(一部分承担开闭功能,一部分不承担开闭功能)、3)腰部没有不开口部分(没有不承担开闭功能的部分)。
即使第三种形式的腰部与第一种形式或第二种形式的腰部在缓冲吸能降噪效果方面有差异,也不应当认定只有第一种形式或第二种形式的腰部才符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第三种形式的腰部不符合发明目的。
(八)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关于本专利腰部的事实问题,原审程序中仅就本专利腰部是否完全不承担开闭功能、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腰部能够吸收振动能量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证据10的凹槽的开闭功能是否会对缓冲吸能造成影响等发表过意见,但是并没有明确质证过是否“即使将本专利腰部的一部分理解为具有开闭功能,但其仍须有一部分不承担开闭功能,才能成为缓冲区,从而吸收振动能量,进一步降低噪音”,原审判决不应直接就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被诉决定中关于证据10的凹槽3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腰部、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合一公司辩称:(一)茂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为了有意拖延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执行。
(二)涉案专利已经过广东法院的(2017)粤73民初1233号判决和(2018)粤民终1891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三)茂田公司市山寨制造商,其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已经被广州中院执行完毕,现在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使得判决到现在没有被执行完毕。
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首先,证据10没有公开凹槽37必然随着叶片一同运动,证据10的叶片运行形式决定了凹槽37的一部分存在不运动的情况,原审判决仅基于分离线的延伸终止点而判断凹槽跟随叶片一同运动,而不考虑叶片的整体性质及其所在结构对其运动的影响,并不符合证据10的技术原理及流体力学运动的基本概念,属于对证据10公开内容的主观解读。
其次,决定从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有关橡胶减震结构设计的一般常识出发对证据10客观上存在减震效果的认定并无不妥。
再次,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既考虑合理性也要考虑公示得到明确性,不能基于不同的对比文件对其进行不同方向的解读并进行不恰当的排除,这将导致权利要求因对比文件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提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茂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容以外,还包括提高阀体疲劳强度,被诉决定遗漏了上述技术问题,基于此,其有关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有误。
二、证据10中叶片26与基部22直接连接,两者中间并不存在一个作为腰部的中间部位,因此,证据10叶片26上的凹槽37并不等同与本专利的腰部,其更未公开腰部壁厚小于开闭部壁厚这一特征。
证据10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不相同,不存在结合启示,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
三、基于与权利要求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合一公司向原审法院述称:本专利权利要求5并未限定腰部的长度,说明书也并未记载腰部不能承担开闭的功能,因此,本专利的腰部可以承担一部分的开闭功能。
本专利腰部能够吸能降噪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发生开闭,而在于其作为厚度减小的能量传递部,吸收了开闭部传来的能量。
证据10中的凹槽虽然也在振动,但是其吸收了叶片部分的振动能量,相当于本专利的腰部。
基于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22067××××.0,名称为“压电微型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5日,现专利权人为深圳合一公司,即本案原告。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电微型泵,包括壳体(11)、与壳体(11)形成泵体的盖体(12)、连接在泵体内的支架(13)及压电振子(14),所述压电振子(14)位于盖体(12)与支架(13)之间,且压电振子(14)与支架(13)之间形成有可变腔体(19),所述壳体(11)与压电振子(14)之间形成有入口通道(17)和出口通道(18),所述压电微型泵还包括用于打开和关闭入口通道(17)以控制入口通道(17)与可变腔体(19)之间的连通的第一阀体(15)以及用于打开和关闭出口通道(18)以控制出口通道(18)与可变腔体(19)之间的连通的第二阀体(16),所述第一阀体(15)和第二阀体(16)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架(13)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阀体(15)由弹性材料一体成型制成,所述第一阀体(15)包括安装在支架(13)上的安装部(151)、可在内外压力差及自身弹性回复力的作用下实现开启和闭合的开闭部(152)以及流通孔(154),所述开闭部(152)通过开启和闭合来控制入口通道(17)通过流通孔(154)与可变腔体(19)的流通,所述支架(13)还设有容纳第一阀体(15)的容纳腔(1311)。
……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压电微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阀体(15)还包括位于安装部(151)与开闭部(152)之间且分别与所述安装部(151)和开闭部(152)相连的腰部(153)。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压电微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腰部(153)的壁厚小于所述开闭部(152)的壁厚。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压电微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腰部(153)的外轮廓为从分别与安装部(151)和开闭部(152)相连的两端逐渐向中间凹陷的凹弧状。
……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压电微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13)设有用于密封连接所述第一阀体(15)的第一固定座(131),所述容纳腔(1311)为第一固定座(131)向入口通道(17)内凹陷而形成的与所述可变腔体(19)相连通的容纳空间,所述第一阀体(15)的腰部(153)和开闭部(152)容纳在所述容纳腔(1311)内,所述第一阀体(15)的流通孔(154)与所述入口通道(17)相连通。
” 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第355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7、8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珠海茂田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5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57101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电泵,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说明书附图):压电泵10包括优选圆形的泵送室11,该泵送室11具有由黄铜制的挠性膜片12形成的可动下壁。
膜片12具有朝向泵送室11的内面并具有外面,在该外面上固定有陶瓷制的压电致动器13。
泵送室11具有上壁,该上壁配备有一与储器2连接的进入管14和与蒸发室3连接的排出管15。
排出管15以自身公知的方式具有止回阀17,当压电致动器在泵送室11的体积增大方向上变形时,止回阀17关闭并阻止存在于阀17的下游的水的抽吸。
进入管14也包括止回阀16,止回阀16开启并因此允许来自储器2的且存在于进入管14内的水被抽吸到泵送室11内。
相反,当压电致动器13变形以便减少泵送室11的体积时,进入管14的阀16关闭,同时,排出管15的阀17开启。
因此,水经过泵送室11朝向蒸发室3。
证据10:公开日为1984年08月14日,公开号为US446510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证据10公开了一种止回阀,“其能够承受较大的背压而不会泄漏或损坏阀门,同时对流体向前流动具有较低的阻力,其它目的是以合理成本制造和安装,能长期有效操作,操作中基本上无噪声,并且可以适应各种用途和目的”,具体结构是:阀元件可以由具有适合组合和物理特性的橡胶或其它弹性体一体模制而经济地制造,该阀元件具有基部,基部固定到限定通道的装置,基部有一个供流体通过的开口,多个叶片26固定到阀元件的基部凸缘22并从其向下游突出,每个叶片挠性地连接到基部并且可围绕其与基部之间的连接线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运动;
为了抵抗背压而避免泄漏,叶片被设计成“从由多个叶片形成的锥体的顶端到底部的横截面积逐渐变大”,但同时为了消除过大压差对于流体阻力和阀门摩擦的增大,在靠近叶片与基部连接处的区域,将每个叶片的厚度减小,也即“肩部35和凹槽37的设置,为每个叶片提供了厚度减小和灵活性增加的区域”,“为了进一步增加叶片和基部22之间的连接区域的灵活性,如图1,图7和图8所示来形成叶片,每个叶片在邻接阀元件的基部凸缘22的区域具有外侧凹槽37。
这些凹槽的基部是直线,并且它们平行于形成它们的叶片的内表面的平面。
各叶片彼此的分离线延伸到阀元件的基部22的下游表面的平面。
如图所示,凹槽37比肩部35稍微远离顶端31,并且叶片的外表面(标记38所示)向外并向上弯曲以使凹槽的外侧部分变宽,从而允许叶片远离阀的中轴线向外侧运动,而叶片的外表面和基部22的相邻表面之间不会干涉”,“通过这种布置,通过各个叶片的凹槽相结合而形成在阀元件上的环形凹槽,允许叶片向外移动而不需要任何过大的力,使得阀不会对沿向前流过导管的流体施加过度的背压或阻力”(参见证据10中文译文,附图1-7)。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2月1日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1公开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第一阀体由弹性材料一体成型制成,其安装部安装在支架上,其开闭部可在内外压力差及自身弹性回复力的作用下实现开启和闭合,第一阀体还包括位于安装部与开闭部之间且分别与所述安装部和开闭部相连的腰部,所述腰部的壁厚小于所述开闭部的壁厚。
该特征所起到的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相关记载,即“增加腰部153且腰部153的壁厚小于所述开闭部152的壁厚不仅可以便于开闭部152的打开和闭合,而且具有缓冲吸能作用,开闭部152在开闭运动过程中向腰部153传递的振动能量在腰部处得到有效的吸收,使振动能量传递不易传递到支架13上,从而可以起到进一步的降噪作用”。
由此可见,该区别特征所起到的效果为方便开合和降低噪音,因此,被诉决定有关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并无不当。
至于合一公司所主张的提高阀体疲劳强度这一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有相关记载,即“本实施例将所述腰部153设计成其外轮廓为从分别与安装部151和开闭部152相连的两端逐渐向中间凹陷的凹弧状,这不仅降低了开闭部152打开和闭合的阻力,还有利于提高第一阀体15的疲劳强度”,上述内容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提高阀体疲劳强度这一效果是由权利要求6中对腰部结构的进一步限定所实现的,其并非权利要求5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合一公司有关被诉决定遗漏技术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一公司主张证据10凹槽37并不等同与本专利的腰部,其更未公开腰部壁厚小于开闭部壁厚这一特征。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关键于如何理解本专利所限定的腰部这一特征。
权利要求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直接引用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4中的限定,本专利的腰部位于开闭部与安装部之间并与二者相连,而权利要求1则限定了“第一阀体包括安装在支架上的安装部、可在内外压力差及自身弹性回复力的作用下实现开启和闭合的开闭部以及流通孔”。
由此可见,本专利中能够实现开启和闭合的部分为开闭部,与上述部分连接的为腰部。
同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腰部的作用在于成为缓冲区,吸收开闭部因开启和闭合振动产生的能量,从而进一步降低噪音。
因此,本专利的腰部应当不包括能够实现开启和闭合功能的部分。
证据10中,阀元件21的每个叶片挠性地连接到基部,凹槽37形成在邻接阀元件的基部凸缘22的外侧区域,各叶片彼此的分离线延伸到阀元件的基部22的下游表面的平面。
因此,当证据10的阀元件开启和闭合时,凹槽37必然随着叶片一同运动,其无法作为缓冲区,起到吸收振动能量的作用,无法进一步降低噪音。
因此,证据10的凹槽37作为叶片的一部分,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开闭部,证据10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腰部,进而未公开腰部壁厚小于开闭部壁厚这一特征,未给出增设缓冲区域进一步降低噪音的启示,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有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茂田公司强调权利要求5未限定开闭部的大小与腰部的长短,也未说明二者对降噪有何种影响,权利要求5的腰部也可以承担一部分的开闭功能,证据10的阀元件同样具有降噪的效果,因此其凹槽37相当于本专利的腰部。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5虽然并未限定开闭部的大小,也未限定腰部的长短,但其明确限定了应当具有实现开启和闭合功能的开闭部以及与开闭部连接的腰部。
因此,本专利的腰部与开闭部显然是不同的部分。
基于前述分析,证据10的凹槽37必然随着叶片一同运动,实现开闭功能,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开闭部,与实现缓冲吸能的腰部并不相同。
退一步讲,即便将本专利腰部的一部分理解为具有开闭功能,但其仍须有一部分不承担开闭功能,才能成为缓冲区,从而吸收振动能量,进一步降低噪音。
而证据10中的凹槽37显然均为实现开闭功能的部分,不存在不承担开闭功能的缓冲区。
同时,即使证据10的阀元件具有降噪的效果,但是该效果并非由缓冲吸能区域所带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茂田公司有关凹槽37相当于本专利腰部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腰部的形状。
基于对权利要求5的分析,证据10并未公开本专利的腰部,被诉决定的相关评述有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及专利无效程序、被诉决定内容等相关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茂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 1.证据1是按照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4-5制作的单向阀样品A和在A的基础上改型的样品B。
2.证据2是茂田公司样品A和样品B的压电陶瓷泵进行噪音测试的测试报告,拟证明本专利的腰部不完全开口的阀体与腰部完全开口的阀体用于相同压电泵的工作噪音差异。
证据3.《大学基础物理学-习题解答》(习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01-01出版,第八章第106页复印件),拟证明所属工作噪音的差异小于人工能分辨的声强级别。
合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的样品A认可,但样品B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予认可。
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茂田公司提交的证据1、2系自行制作的证据,本院对其不予接受,证据3为公开出版物,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作为参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是否具有创造性,具体而言,证据10中公开的阀体凹槽37是否相当于本专利的“腰部”,是本案的争议的核心问题。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第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中“腰部”的解释。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般而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的理解首先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记载进行解释。
虽未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但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准确理解该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的,则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进行解释。
本案中,权利要求5和6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权利要求4的记载,“所述第一阀体(15)还包括位于安装部(151)与开闭部(152)之间且分别于所述安装部(151)和开闭部(152)相连的腰部(153)”。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所述腰部(153)的壁厚小于所述开闭部(152)的壁厚”;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所述腰部(153)的外轮廓为从分别与安装部(151)和开闭部(152)相连的两端逐渐向中间凹陷的凹弧状”。
从上述权利要求中对“腰部”的记载来看,权利要求4限定了“腰部”的位置位于安装部和开闭部之间且与二者相连,权利要求5限定了“腰部”的壁厚特征,权利要求6限定了“腰部”的形状特征。
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增加腰部且腰部的壁厚小于所述开闭部的壁厚,不仅可以便于开闭部的打开和闭合,而且具有缓冲吸能作用,开闭部在开闭运动过程中向腰部传递的振动能量在腰部处得到有效的吸收,使振动能量不易传递到支架上,从而可以起到进一步的降噪作用;
腰部设计成外轮廓为从分别与安装部和开闭部相连的两端逐渐向中间凹陷的凹弧状,不仅降低了开闭部打开和闭合的阻力,还有利于提高第一阀体的疲劳强度。
从上述记载可知,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腰部”的功能主要在于便于开闭部开合以及降噪,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腰部”的功能主要在于便于开合和提高疲劳强度。
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确定,上述功能是基于阀体由弹性材料一体制成,以及腰部的位置和形状等特征决定的,开闭部的开口长度可能影响到方便开合的程度,但并不决定是否具备上述功能。
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开闭部的开口的长度,是否具有开口也不是划分“腰部”和“开闭部”的标准,因此,不能认为“腰部”必须与开闭部功能截然区分、不能包括承担开闭功能的部分。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证据10中凹槽37是否相当于本专利的腰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腰部的特征。
证据10公开了一种止回阀,公开了“阀元件可以由具有适合组合和物理特性的橡胶或其他弹性体一体模制而经济的制造,该阀元件具有基本,基本固定到限定通道的装置,基部有一个供流体通过的开口,多个叶片26固定到阀元件的基部凸缘22并从其下游突出,每个叶片挠性地连接到基部并且可围绕其与基部之间的连接线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之间运动……为了进一步增加叶片和基部22之间的连接区域的灵活性,每个叶片在邻接阀元件的基部凸缘22的区域具有外侧凹槽37……通过各个叶片的凹槽相结合而形成在阀元件上的环形凹槽,允许叶片向外移动而不需要任何过大的力……”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基部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部,叶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开闭瓣,各个叶片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开闭部,凹槽37的功能是便于叶片开合,也即方便实现开闭功能。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动作部和静止部之间设置缓冲吸能的中间部位是公知常识,弹性材料本身具有吸能降噪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本专利“腰部”或者证据10中的“凹槽”将开闭部与安装部相隔离,客观上也起到降低噪音的作用,也即,实现降噪功能主要是基于材料本身的性能和腰部的位置、厚度等客观要素实现的。
证据10公开了便于实现开闭功能的凹槽,该凹槽位于实施开闭的叶片和用于固定安装的基部之间,因此,证据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腰部”的特征,证据10中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腰部”,也即,证据10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
基于其给出的技术启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4已经因不具有创造性而被无效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第三,关于证据10中凹槽37是否相当于本专利的腰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腰部的特征。
根据证据10的附图可知,凹槽37外轮廓为从其基本和阀体开闭部相连的两端逐渐向中间凹陷,且为圆弧状,证据10的凹槽同样具备便于开闭的功能,且在不同连接部位间渐进过渡以避免尺寸突变引起应力集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客观认识到证据10的凹槽具备提高疲劳强度的功能。
因此,证据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基于其给出的技术启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4已经因不具有创造性而被无效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上诉人茂田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1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7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袁晓贞、魏磊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日 涉案专利 名称“压电微型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220674040.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的理解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1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权利要求的解释 裁判观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般而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的理解首先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记载进行解释。
虽未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但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准确理解该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的,则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进行解释。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