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980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珠海市笑脸益禾堂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4MA54MUFH6Q。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笑脸益禾堂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珠海市笑脸益禾堂饮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笑脸益禾堂饮食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