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310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木园社区*****电影大厦*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广州星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一30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2。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星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新型汽车挂钩”。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