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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子洲县蔚荣泰眼镜钟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知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子洲县蔚荣泰眼镜钟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子洲县蔚荣泰眼镜钟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10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军,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洲县蔚荣泰眼镜钟表行,住,住所地:子洲县汽车客运站东约100米/div>经营者:马建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子洲县蔚荣泰眼镜钟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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