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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莆田市娅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27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莆田市娅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市娅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7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娅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石室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BHTD1P。

法定代表人:张士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娅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林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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