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3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帝煌山庄王座**A11div>法定代表人:阳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婉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