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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438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3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帝煌山庄王座**A11div>法定代表人:阳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婉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佳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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