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大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7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大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大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7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大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八二一南街**澄湖小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P9YD87。

法定代表人:梁志彬,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大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国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