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11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心随果缘水果店(原天津市南开区尚品优鲜水果店),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花港里**楼1门104/div>经营者:刘莉,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李翰林,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心随果缘水果店,李翰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全部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震岩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