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38号被执行人:陶江权,男,1994年3月2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尚金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刑一案,本院(2020)黔01知刑初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江权缴纳罚金人民币124000元,但被执行人陶江权未履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陶江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江权未履行义务。
2020年9月29日、12月4日、1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1月5日委托纳雍县人民法院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陶江权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2020年11月5日委托纳雍县人民法院到纳雍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陶江权名下无车辆登记。
五、2020年11月5日委托纳雍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被执行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陶江权名下无财产。
六、2020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2020年12月9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0元,未执行金额人民币124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委托纳雍县人民法院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及到被执行人陶江权户籍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陶江权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