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0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水水果大卖场。
经营者:杨明,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水曲柳镇东升村二社。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水水果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