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89号被执行人:曹少慧,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曹少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刑终215号刑事裁定书,曹少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00元。
本院刑庭于2021年2月1日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通过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公积金信息。
四、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关林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与其妻子取得联系,向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曹少慧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共执行到位7738.82元;
对被执行人曹少慧名下的400股中国中车股权予以冻结,因价值较小暂时不予处置。
对被执行人曹少慧名下车牌号为豫C×××××的雅马哈牌摩托车进行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7738.82元。
对于剩余的罚金154261.18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曹少慧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财产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