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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程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程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程远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79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远明,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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