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0023号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杭州天虹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T。
法定代表人: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2602-2603代码:×××60Q。
法定代表人:庞政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劲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900元,余款人民币4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