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76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B4-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承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君,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佐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候儿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丽丽,执行董事。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佐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现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