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魏,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凯--长沙市开福区黄兴路1号金满地商业步行街F区290号,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路**金满地商业步行街****iv>经营者:谢凯。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凯--长沙市开福区黄兴路1号金满地商业步行街F区29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