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291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李炳忠旺福麟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于庄子路**。
法定代表人:李炳忠。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李炳忠旺福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