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24号原告:吴国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科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轻工厂房**403A。
法定代表人:谢礼祥,总经理。
原告吴国华与被告深圳市金科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23503.X,名称:双绞线视频传输器(SNB-HD500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吴国华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