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9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锦华店,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锦华小区内/div> 负责人:宋志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才,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锦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锦华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锦华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