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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顺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03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顺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顺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顺意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

经营者:鹿大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顺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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