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522号原告:xxxx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xxxx市场xxxx,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陈xx。
被告:哈尔滨xxxxxx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xx。
原告xxxx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xxxx市场xxxx、哈尔滨xxxxxx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xxxx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x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